时也维护著作权。这里的信托责任是双重性的,确实是十分特殊,维护著作权有利于维护著作质权。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是天经地义的。著作质权人维护著作权,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但必需是自觉自愿的,应当懂得唇齿相依和唇亡齿寒的道理。
行使著作质权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在整个质权期间保全质权。这跟实现质权有一定的区别。实现质权是以实现债权为中心的,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会导致质权关系和法锁关系消灭。行使质权,是以实现担保物权为中心的,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出现价值短少时无需行使质权保全权,只有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现价值短少时行使质权保全权。
2、著作质权的保全
著作质权的保全,指当事人采取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著作质权,当实现著作质权面临落空之虞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以其他的担保方式或者以其他的担保财产来一并清偿债权,从而达到既优先、又安全、又完全清偿债权的目的。
(1)著作质权保全的弱项
著作质权保全由于出质人自身条件的限制,会导致质权保全存在一些盲点与弱点,需要权利人仔细琢磨与攻克的项目。
著作质权的设定与行使,不能如商标质权、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和专利质权那样实行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个别情况除外。
因为著作权是文化类知识产权,其财产权是比较单一的权利,与其他的产权没有多少关联,在著作质权之外再增加其他的担保物权的自身条件相对很弱。
一些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产品单一,一般是除了文化产品还是文化产品,一些物质产品与著作权没有什么粘连,不能如商标质权、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和专利质权那样实行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文化法人几乎没有商号权、商誉权,有这些准知识产权的,也不一定能够成为质押的对象。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一般没有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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