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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0-2-1(第3节)

、专利权,不能形成知识产权打包、兜底式质押。

注意,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不是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譬如,某个文化企业的剧作组,没有摄制组和发行权,这就是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电视台电视剧中心、经营类网站等,这些是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

诚然,也有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与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二合一的,如有的作家协会自己有专职的作家团队,也有自己的文学刊物。纯粹二合一的文化法人是少见的,譬如,报社有自己的记者、编辑团队,可以自采、自编和自印刷、自出版,但还有很多稿件是来自于社会上的各类作者即其他的著作权人。

相比之下,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具有一些优势。其能够汇集、荟集公民、法人的大量作品,也可以转让出版权,实际上是帮助著作权人转让部分的著作权,从中获得一些额外的收益。

由于著作权之财产权的弱点多,设立和行使最高额著作质权的困难程度更大。

(2)著作质权保全的要点

著作质权保全,应当抓住两个要领。

首先是从著作权保全加固著作质权保全。

某种程度上说,著作权保全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价值保全,能够促进著作质权保全。

著作质权与著作权相互之间有一个物权生态环境,加强物权生态环境维护至关重要。

一则,质权人发现著作权之财产权交换价值明显减少的,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既不能保全交换价值,又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应当提前行使质权或者将处分该项财产权的价款提存,以备质押期间届满时清偿债务。

二则,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监察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一旦发现出质的作品被盗版的,立即采取维权措施与版权局一同打击盗版人,利用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得侵权的赔偿金应当专用于清偿债务。

总体上,网络盗版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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