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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应当比照商标质权的规定设定。但商誉权、商号权不得单独出质成立孤立无援的质权,或者可以与商标权一同出质设立拟定集合知识产权质权,或者将企业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形成捆绑式商誉质权或商号质权。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目前物权法尚无明文规定,即既不禁止也不反对,法理上是站得住脚和认可其存在的,实践中也不乏其单位出质和转让商誉权、商号权。

商誉权、商号权这种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意义重大,而其财产权错综复杂不容易剥离与量化处理,只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估机构评估认证后出质、设立质权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注意:

(1)转让商誉权或者商号权是转让其所有权,就是一次性买断其身份权,转让人不得再继续使用原来的商誉、商号,企业资料和注册商标中的相关项目应当登记注销。

(2)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权或者商号权,就是许可使用商誉权、商号权中的使用权,许可人保留商誉权、商号权的所有权,许可人在其使用权届满后可收回该项使用权。

(3)转让商誉权或者商号权需签订书面合同,转让人需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标局进行权利的注销登记,受让人亦需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标局进行所有权的受让登记,权利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权或者商号权需签订书面合同,许可人需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标局进行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受使用权人需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标局进行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权利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以商誉权或者商号权出质设立质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需一同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标局进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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