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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1-2-1(第3节)

那些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是不能比拟的。一般的财产与权利转让一次就完结了,而知识产权甚至于可以反复地多次地转让许多次,甚至于转让了许多次仍然可以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且隐蔽性也很强。

以上一些问题的存在,即使对于实现质权不会造成危机,至少会构成一定的困难与障碍。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质权保全

1、基本理念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保全,是质权行使的重要步骤,也是质权的中心环节。从全面质量管理过程来看,又与签订质权合同和登记生效有关。有些质权保全措施在质权合同上没有注明,到后来再谈那样的条件,出质人往往是不接受的。

为了保证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安全而有效地实现,从签订质权合同、到工商局登记生效、质权保全、质权行使与最终实现,要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把关。

至少应当在质权合同上载明,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对于质权人构成违约的事实以及对质权造成侵害的,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加大对出质人的约束力和对于所出质权利的控制力。因为这样的质权很特别,在质权合同中和实际执行中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连工商局都是大力支持的。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性质是严重的,不但要承担很大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并处行政罚款。

2、有关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不能单独进行,只能是合并进行。因为不能商誉与商号是不能单独出质权、单独作为债权的担保,注定了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是一种打包式或兜底式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

以商誉质权、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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