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质权人有权否决无偿使用的方式,因为无偿使用不符合客观要求,无异于破坏质权关系和破坏担保法锁关系。
(3)出质人将入质的知识产权强行摊派,或者强行让质权人受让、使用。这种做法相当于废质、流质,也是法律不允许的。物权法第211条作出了禁止流质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谓限制,一般是指质权人对于出质人处分所入质的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的限制。如该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该是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有的,使用权人也是出质人的,或者说该使用权的处分权也列入限制对象的,那么,不仅仅是对所有权人处分所有权的限制,同时还对使用权人处分使用权的限制。
比如说,某企业在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了,使用权人所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派生性他物权,不是自主性自物权。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多次处分、多次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可以通过其关联的派生性物权人来辗转处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由该使用权人即派生性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甚至通过隐瞒登记的办法来回避登记机构的监督,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但是,限制并不完全等于禁止。原则上,出质人自己处分或者委托、伙同他人处分知识产权,不得破坏质权关系和破坏担保法锁关系。所有的处分行为,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经质权人同意还是可以处分的。毕竟法律仍然是指导性的规定,会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交易习惯,不能将什么事情都限制得过死。质权关系建立后,客观上容易发生随机处分、及时处分的事情,但只要程序合法、措施得当和质权人同意,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以准备以后清偿债权,未必是一件坏事。
质权人之所以能够限制财产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主要是由以下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造成的。
(1)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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