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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2-2(第3节)

权法。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在没有法锁牵累的情势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相当自由的。但由普通物权法过渡到担保物权法后,由开始实施新的物权化方针,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占上风,质权人的权利地位优于所有权人的权利地位。

(2)知识产权出质后,质权人不能占有控制标的权,实质上形成了权利抵押权。质权人如果不对标的权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就不能保证质权的质量与效益,故必须对于出质人和出质权以及处分权等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限制。

(3)所出质权利的处分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共同处分权。某种意义上说,质权人还是主处分权人。因此,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亦称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关系法的不同机制,指知识产权出质后受质权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的限制,出质人不能擅自处分已经出质后的知识产权。

其前提条件是,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中选择,二者必居其一,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也不同意提存。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如本法本条第2款所指示。客观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给予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要对出质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以此类推,出质人怠于履行出质和清偿债务的义务给予质权人造成损害的,要对质权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质人不得随意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从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两个方面来衡量的事物。出质人虽然贵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专有人或者专用人,一旦出质以后,必然会受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优先受偿权的约束,一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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