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质权人有权限制或者允许出质人在特定条件下处分质押标的的权利。
质权人是主担保物权关系人,出质人是从担保物权关系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主要是锁定出质人。即使是质押期间届满出质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的处分质押权权重大于出质人的权重,即处分知识产权的权重在意思自治主义条件下,仍然赋予质权人以表决权。
如果出质人随意处分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对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和权益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实的和未来的权益都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三,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
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是质权人最基本、最关键的权利。这也是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权利配置形态。其核心权利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有权行使特别的处分权,处分入质的知识产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处分的办法,根据法学家考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二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三是许可他人使用。(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四版第365页)
立法机关权威解读文本中,关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的实现,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提前处分出质标的的,让质权人优先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以便今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时按时清偿。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质权信托关系也可就此中止。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质权信托关系仍然保留。质权法锁关系在完全清偿债权以后消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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