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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2-2(第4节)

的中心应当为清偿债务、实现质权服务。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考量,无论质押合同中是否有限制处分的约定,无论是否提前处分出质的知识产权,都要满足清偿债务、实现质权的先决条件。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能自主随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设立后,他们的物权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方面,质权人享有共同处分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

二、一般分析

质权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信托关系的主要内容,是质权人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

商标质权人、专利质权人、著作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用于清偿债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在出质前同他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其出质后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其效力可以不受知识产权出质的影响。

假如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他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先成立的优于后成立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的优先于普通物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因为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所致。

就是说,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优先的排他性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可以排斥一般的受偿权,甚至于可以排斥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在出质时还未收取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许可费。无论质押合同中有无此项约定,质权人可以径直收取此项费用。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建立之后,质权的效力及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及法定孳息。

如果出质人随意处分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质权人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权利与希望统统落空,会损害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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