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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3-2(第5节)

些知识产权是短命的;有些是红红火火的,有些是门可罗雀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知识产权一权难求时,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就很有希望;知识产权门可罗雀时,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就相当渺芒。知识产权许许多多的反馈性特性,不约而同地反馈到知识产权质权上来,成为并列性反馈性特性。

当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面临着非常竞争甚至竞争白热化的时候,不确定因素更多,反馈性特性更加突出。现在有许多高新尖技术日新月异,不等到知识产权保护期到期就自动作废了,这一作废就直接传递到知识产权质权自动作废。

4、障碍性特性

知识产权质权障碍性特性,直接或者间接发生的,都是对立统一的障碍性特性。这是更加奇特的性质。就是说,最风光旖旎的质权会遭遇到最障碍性的情势,这在其他权利质权以及其他各种担保物权中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知识产权本身而言,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法琳琅满目,那些林林总总的保护性条款令人特别心情亢奋,有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长达100年以上,甚至知识产权人去世以后仍然受法律保护。这是极其罕见的现象。可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真正是障碍重重,一不留神,好不容易得到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的,甚至于被他人侵犯后多年来权利人浑然不知。

知识产权障碍性特性,肯定会不期而至地百分之百传递到知识产权质权中来,被动地全盘地遭受了障碍性特性,甚至成为殉葬者。

更有甚者,倘若知识产权人在出质后不守信用,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权人定会遇到最直接的障碍性特性。

知识产权人可以隐蔽地、不定时不定人暨不定地区地、反复多次地,向不特定的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对质权人监控知识产权动态和保全质权造成实质上的障碍,每当当事人不守信用时,对于行使和实现质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克服知识产权质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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