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特性,要在设立质权时作预防,在行使质权过程中想方设法保全质权。
对于商标质权、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和专利质权,可以与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打包担保,或者让了质人担保第三人保证金、财产、权利加强担保,倘若不成只能是孤注一掷了。对于著作质权,实行打包式担保是不太容易的,除非出质人是企业或者有其他担保办法。
5、可适性特性
知识产权质权可适性特性,比其他权利质权的可适性特性更加突出。
一则,多法系多元化可适性特性。
知识产权法属于科学技术物权法,这样的科学技术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有着十分严格的专门化要求,对于质权关系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牵涉到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范畴。
就是说,知识产权质权可适性特性,从前台上显示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严格要求,从后台上表现出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科学技术物权法的更加严格的要求。用这么齐全的法系来管制知识产权质权,进行可适性检验,这也是十分罕见的物权法类型。
二则,主体与客体的可适性特性。
(1)知识产权质权的主体是双重性和扁平化的。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中,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质权人都是可适性的主体。
本来知识产权质权人是主物权人的,因为知识产权人享有专业化的特权,知识产权质权人反过来有求于知识产权人,双方当事人几乎是平起平坐了。
(2)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是双重性和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有多种双重性,如智慧产品及其权利与人造产品及其权利的双重性,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双重性,转让与保留知识产权的双重性。
本来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标的的,在行使和实现质权时,不知不觉地牵涉到身份权。权利人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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