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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3-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3-2-2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与专有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质权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而产生新的排他性,同时也可以据此设定质权的专有性。此一专有性,非彼一专有性,两种专有性既有联系,也有原则上的区别。

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主要是依托于质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专有性。以知识产权的转让费或者许可费清偿债务,是质权人的专有权,而且是法定的专有权。这样的性质,是知识产权质权法定的固有的性质。

知识产权出质后,仍然保留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当然是受质权人专门控制的专有权。以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对抗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就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专有性。但只是限时的、定权的和专门为清偿债权服务的专有性,一旦担保物权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是归于消灭,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一定随着一起消灭(完全转让知识产权的除外)。

一般而论,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包括了知识产权人专有权、专用权和特殊的独占权、排他权以及特别的双重物权保护请求权。知识产权出质而设立质权后,这些专有性随之附着于知识产权质权,成为保护知识产权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是,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还是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因为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依附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加之质权意思自治主义可以调整现存的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势下,出质人可以反复地出质,或者反复地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里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能够“反复”的特别处分权存在,可以调整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质权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因为知识产权客观上存在派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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