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留置知识产权的凭证即产权证。
4.质权的整个过程中,以担保物权法的规则为主,参加了普通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对内实行担保物权法的债权保护主义、债权中心主义,对外实行普通物权法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所有权中心主义,这两种相反的物权化方针政策竟然能够融合在一起,殊途同归地为清偿债权服务,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现象。知识产权的政策与制度,是贯穿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在其中起到了调节器的作用。
5.提前处分入质权利中财产权的可能性较大。知识产权是派生的、专有的权利,出质后虽然可以反复处分,却无其他替代品。处分知识产权一般是因商机而及时处分,不能如动产那样可以等待处分。在一般情势和条件下,出质人不等到质押期间届满就提前处分入质权利的财产权。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与时效性。
6.知识产权都有不同程度的隐私,许可使用、处分其权利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对于质权人控制入质的权利和行使、实现质权带来了一些难预见性。其他权利质权如票据质权或者特别票据质权是相对透明的,质权人是比较容易操控的。故知识产权质权的过程控制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是极为特殊的广谱性的财产权,对于人类进化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生活能够产生巨大的的影响。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能够满足权利人融资、扩大再科研或者扩大再生产的急需,促进科研、教学、生产各个领域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本法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物物权加入有形物权体系之中,打破了“无形物物权不属于物权法范畴”的禁锢,具有开创性意义,对于物权法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属于派生性物权、无形物物权范畴,目前主要是由专门法、特别法来加以规范。这就给人们产生狭隘的依赖主义思维定式,以为有这些法律挡头就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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