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4-2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三:隐秘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亦称知识产权质权的隐形性,指此出质后之知识产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形性、权利双重性和隐蔽地反复多次地转让或者认可他人使用等基本性质,反衬出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构成了人们难以觉察、难以量化的权利。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主要是来自于知识产权本身,这是客观的不可移易的隐性性。主观方面,另外来自于当事人的不当或者违法违约之处,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甚至知识产权质权人,都可以隐秘的方式转让或者暗地里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破坏知识产权关系法与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者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知识产权法、扫黄打非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针对知识产权的隐秘性特点进行全面、统一规范与调整,并由多个管理部门介入这一领域的相关事务,其中不光涉及到本国制度物权法、而且涉及到国际制度物权法的严格控制。
担保法、担保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知识产权的隐秘性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与调整,连知识产权人自己也不能擅自将已经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法、扫黄打非法等知识产权关系法中,重中之重就是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利用公权和民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大规模、大范围的全国性甚至国际性行动,一直持续不断地进行着。担保法、担保物权法等担保物权关系法中,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与调整,重点保护知识产权质权,物权化方针政策是相反的。
其实,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中,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不只是针对出质人的,对于质权人同样也有要求。倘若质权人与出质人合谋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双方都得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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