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可以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时候,反复地、多次地隐秘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权被动的隐秘性也就可以多次地发生。
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中,由于知识产权隐秘性和知识产权质权隐秘性双方都存在,有物权与无物权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显,故在追究责任时容易出现难解难分的尴尬情势。推断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个人责任的由个人负责,是双方责任的分别由各自负责,是连带责任的连带负责。
综上所述:
(1)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有主动的与被动的,有主观原因的与客观原因的。其中,知识产权之无形资产活动中的隐秘性是根本原因,并且这样的性质是任何人永久也改变不了的,永远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存续的。
(2)知识产权的隐秘性往往是长期的(与权利质权一同消灭的除外),最长的可达100年左右,如公民著作权的存续期达100年左右,主观与客观、主动与被动的隐秘性如影随形地长期存在。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是短期的(与知识产权一同消灭的除外),即使是最高额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也不可能存续太久,因为质权存续时间是受一定期限限制的。
二、一般分析
1、质权的控制能力
质权人并不占有入质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中的财产权,出质人处分或许可使用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可以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故质权人行使质权具有一定的未知数与难度。
知识产权质权名义上是权利质权,实际上相当于甚至弱于权利抵押权;奇怪的是,名义上是抵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实际上连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也一同受到质权人的控制。
由于知识产权变动中隐秘性的存在,又由于质权人不能如动产质权人那样直接占有所出质的财产,导致质权人的实际控制能力和实际控制水平很低。在全部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系列对象中,唯有知识产权质权的控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