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了,知识产权质权不像其他权利质权那样容易控制出质的权利,质权的控制权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
知识产权质权对权利和对权利中的财产权控制,不但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而且来自公权、民权、商权、事权的限制控制和反控制的方面很多,法律上、范围上、区域上、程度上、事情上、状态上都显得十分突出。静态的控制不容易,动态的控制更加不容易。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当然不止于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这样的双重性,几乎是普遍存在的双重性。
二、一般分析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根源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双重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客观规律。
智慧物派生出有形物,智慧权派生出财产权,专有权(自物权)派生出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继而派生出知识产权质权等他物权。到处存在派生性与权利双重性突出表现。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处于高规格高等级的保护位置,然而在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上都存在许多弱点,这样的权利双重性肯定会传导到知识产权质权上的双重性。
因为知识产权是由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身份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的双重性权利,知识产权质权光是控制有形资产而不控制无形资产肯定是不能达到保全质权的目的,光控制财产权而完全不控制身份权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身份权是与无形资产关系密切的。
譬如,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涉及到财产权,而且还涉及到身份权。尽管出质时只是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质权人还是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进行与财产权相关的身份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由于派生性物权本身就有无形与有形财产的双重特性,而且这两种双重性很难完全分割,即使是受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人,同样也有二级式的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性特征。
知识产权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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