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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4-2-1(第3节)

欧洲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奴隶社会那种野蛮的人质权全部废除,古罗马法那种旧的传统习俗被革命,只保留权利质权那样的优良传统。

第二,为什么会有权利抵押权属性?

这当然是个很大很纠结的悖论。只能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一则,知识产权质权人名义上享受的是质权,实际上存在很多的抵押权因素。

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仍然享受着许多特权,质权人动弹不得。设立质权时,出质人是抵押、而不是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况且是未现实的未来可期望的财产权。

质权的显著特点之一,是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出质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抵押权的显著特点之一正好与此相反,是间接占有控制抵押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就占有控制权而言,知识产权质权类似于抵押权,因为质权人既没有直接占有控制出质人的财产,更没有直接占有控制出质人的权利。间接控制的办法,一是通过质权合同或者保全质权的办法控制,二是通过管理部门协助控制。

二则,知识产权中许多重要权利因素决定的结果。

知识产权中一些重要权利,大多数与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不能控对象,对质权人行使占有控制权很不便利。

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本权可以变化多端,拓展权更是变化莫测。

假冒商标、假冒专利、假冒著作等盗版、侵权行为,整个社会泛滥成灾,连知识产权人自己也很难控制,更甭说质权人了。

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许多不确定性、难控制性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性是一面,知识产权质权保护的复杂性是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秘性、权利双重性等特性中,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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