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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5-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5-2-1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六:时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

这种特征亦构成知识产权质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使得质权人喜忧参半。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是客观存在的时效性,客观上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客观时效。

(1)知识产权质权全都是成也消灭和败也消灭

所谓“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所有的担保物权成败利钝的最后结局,知识产权质权一定是概莫能外。这样的特点非常奇特。

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后成功胜利地消灭。提前实现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完成的是准时的时效。

知识产权质权败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破坏后成为失败地消灭。提前失败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失败的是准时的失效。

(2)其他物权败也消灭而成功不消灭

普通物权法中,只要是普通合同未到期,成功实现物权的不会同时消灭物权,反而会促使主物权人决定延长其他项物权。除非特殊情势的发生,一般是不会出现“成也消灭”的现象发生。至于普通物权之中的败也消灭,也是客观时效,什么时候失败,就在什么时候被迫或者被动消灭。

(3)正反物权化方针与时效

正反物权化方针的判别与差别,最能集中反映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这一奇特现象。

正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普通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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