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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6-2(第7节)

这是个大是大非的法制问题,本来就不应当在物权法草案中出现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路、桥梁、电网等基础设施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大宗的国有资产,且公路、桥梁应当是公益事业性质的,电网是半公益事业性质的,全社会和各级政府应当尽职尽责地保护与保全这些核心资产,不能随意性地作为债权的担保与转让。

从字面上看,仅仅涉及到公路、桥梁、电网收费权的出质,而更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公路、桥梁、电网本身的出质。一旦公路、桥梁、电网收费权不能满足于清偿债务的要求,那么就有可能就公路、桥梁、电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来清偿债务,到头来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大宗的国有资产都贱卖了,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了。

况且,物权法第52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其意思是,公路、桥梁、电网等基础设施是国家专控所有权范畴,是不能随意搞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的,对于现有的此类重要资产是要重点保护与保全的。

那么,如果将公路、桥梁、电网收费权作为可以出质和随时随地随便转让的对象,肯定是与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自相矛盾了,与国家专控所有权范畴牴牾了。

本条款的主题是“以应收账款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乍看起来是个很简单的问题,无需赘述。关键在于,以应收账款出质是个新生事物,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实践中应当仔细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确实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应当放弃,确实能够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也应当小心谨慎。

应收账款质权目前还是个试验品种,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品种。相信大多数应收账款出质是适格的,但有些现实问题和风险性不得不预防。

一是应收账款的收入与处分,对于质权人来说可控性很差,应当说是在各种权利质权中是最难控制的。应收账款的收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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