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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6-2(第6节)

、电网等收费权”,被《物权法》中第6项之“应收账款”所取代。

物权法起草之一王利明、尹飞、程啸等几位教授学者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30页详细介绍了“应收账款”的出台经过和“应收账款的范围”。

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1)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买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2)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关于“应收账款”的出台经过,该“教程”中引用了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和《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中都曾单独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质押,如《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229条第1款规定:“以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但是,在征求意见和全国****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同志认为,收费权指权利人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享有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预期债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比如,交通部2006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此时的公路收费权不能质押。有鉴于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质押的规定,而仅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关于电网收费权,应当是《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中删除的。

笔者认为,公路、桥梁、电网等收费权出质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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