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指其有着广泛的通用性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联合效果,有些法锁链接与信托责任可以自然生长,而且权利主体上可以突破民事主体的限制,某些国家行政主体如国土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公民债权人同样地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而且可以不论款项大小也能够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此项权利质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质权是特别有创意、特别有效果的一类担保物权,可以与各种担保债权实现大联合,从而充分发挥其聚合效应,增加其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起主要作用的,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法锁关系能够延长,其次是信托关系的约束作用。至于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等起的作用,仅仅是用于当事人的“应作为”或“应不作为”方面。应收账款质权是气象万千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有很多是规范不到的边角,而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是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加以延长拓展的,从而带动其信托关系内容加以延长拓展。
应收账款质权客体的通联性,是基于应收账款有着广泛的通用性或者适用性而可以成为最为灵活多样的复合型担保债权,或者最为灵活机动的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优势而成就特殊的通用性与适用性。此项特性,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核心特性。
应收账款质权是可以内引外联、合纵连横的。当然,这要从广义的应收账款质权来加以说明。
第一层面,应收账款质权可以与其他各种权利质权联合质押。
可以与有价证券类和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应收账款”实施联合质押,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实施联合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这些另类的“应收账款”可以成为质权人实现质权时的囊中之物,是一种很自然的“应收账款质权”;没有权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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