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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7-2(第3节)

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另类的“应收账款”需要借助于登记管理机构来加以解决。

以上七类票据质权本身就包含有“应收账款质权”的意义。其区别在于,票据质权之“应收账款质权”是比较容易规范的、现实性较强的质权,本“应收账款质权”却是难以规范的、预期性较强的质权。如果本“应收帐款质权”不与票据质权之“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联合质押,那么,本质权的法锁、信托约束力是比较软弱的,法律效力和物权效力是相对较低的。

以基金份额、股权和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均采登记生效主义办法设立质权,由于质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与较自由地处分出质标的,质权有软弱甚至有“真空”地带。那么,当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可以票据质权之“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质权,也可以出质人所得价款来实现质权。

第二层面,应收账款质权可以与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中的“应收账款”实施联合质押。

动产质权中的“应收账款”,平时是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孽息,实现质权时是所得的价款。最高额质权的“应收账款”,除了以上动产质权的“应收账款”的两类情形以外,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出质人历次交易的“应收账款”列为“应收账款质权”对象,连续的质押,可连续的收取出质人的“应收账款”来清偿债务,不必等到质押期间届满才一并行使质权。

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为了更好的融资,还可以设立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权、应收账款拟定集合质权和应收账款杂项质权,从而弥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的不确定性,消弥应收账款质权风险性不利因素。

第三层面,应收账款质权可以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中的“应收账款”实施联合质押。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中的“应收账款”,由于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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