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协议时,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提交债务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的建议,立法机关已经采纳了他的意见,如本法第228条第1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就是一例。至于其他的,立法机关没有接受。
2.赞方观点
关于应收账款列为权利质押范围,立法机关给予了非常祥尽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2页~483页,以很大的篇幅将应收账款的来龙去脉、弹方观点和赞方观点一览无余地罗列了出来。
原来,开始时是想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列入本条款的一个权利质押范围的。后来经过反复推敲,觉得不妥,因为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交通部出台了类似的整治公路桥梁乱收费的文件。且收费权实质上是一种预期的债权。结果,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改为“应收账款”。
该《解读》中,先列出了弹方的3点“弊端”的理由:一是应收账款出质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允许其出质有可能损害交易安全,质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收费权实质是一种变动性比较大的期待权。如收费设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收费权是特许的,但行政干预过多,容易被行政机关取消。三是国外规定应收账款出质,是以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完善的金融机制作为基础,我国目前不具备这种现实条件等。
该《解读》中,后列出了赞方的4点“可行”的理由:一是实践有需要。二是有理论基础。三是符合国际通用规则。四是风险可控。对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自己评估,通过合同约定和采取监控措施等来降低风险。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相关名词: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全面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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