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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8-2(第4节)

另类情形的发生,对于信贷征信机构审核、认证形成了新的考验。

第一部分,应收账款质权的民事主体。

1.经营类法人主体的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法律来源于经济活动而服务于经济活动。某些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类事业单位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成为应收账款质权民事主体的可靠权利人选。以法人单位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权,比较容易地受到信贷征信机构信任。

2.非经营类或者非法人主体的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法律应当尽量地关注非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如普通公民的债权加上应收账款质权法锁,对于债权人讨债是非常有利的法律杠杆。以普通公民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权,不是不可以、而是应当尽量帮助解决的问题。

整个经济社会的三角债特别烦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债权人很是不利。应收账款出质是解决三角债问题的最好办法之一。目前应收账款质权关系主要是法人单位,如果自然人能够通过征信机构的审核通过,对于社会和当事人有益无害,同样应当能够加入收账款质权关系法中来,这当然是一件大美事、大快事。

信贷征信机构也不仅仅对于经营类法人主体进行评估,如中国拥有数亿的自然人持有各个银行的借贷VISA卡,每个人都有借款还款的诚信记录。也有一些自然人从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汽车等大宗商品记录的。且全国可以电脑联网,各地区各个银行之间可以互通信息,查询起来也很方便。

第二部分,应收帐款质权的非民事主体。

1.有事权的行政主体的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财政、税收、工商、劳动、市政、交通、交警和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相关的事权范围内设立应收账款质权。

全国的国土资源(包括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是个大掌柜,据统计,在短短的13年里国家出让土地收益就高达13万亿元,不包括对中外企业收取的采矿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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