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对于依法罚款项目的,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对于当事人或者债务人有约束力。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对于拖欠职工、民工工资或者福利行为的,授予他们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力,可以解决许可劳资纠纷问题。某些地方政府在资方拖欠工资走人时,由政府代为垫付工资福利,这很是被动,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对于资方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并有权扣押无良企业主的资产,效果就是不一样。
2.无事权的行政主体的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某些政府部门权力很大,但具体的事权下放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公司、企业。作为国家的一级信托所有权人,成为某些项目的投资者、甚至也可以对于下属公司设立应收账款质权。
如政府从商业银行贷款大量资金修建公路、桥梁等大型工程,交由相关的公司收费管理,如果大量资金沉淀在公司里面,耽误政府向银行还债就不好了。出现这种情况,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于相关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干预,或者干脆设立“内部式应收账款质权”。
应当注意的是,类似于公路、桥梁、电网等高额投资,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出质人是地方政府与公司企业,可对于债权人实行双重担保制度。
当公路、桥梁、电网等公司的应收帐款不能满足清偿债务的需求时,政府应当兜底清偿债务。以目标管理责任制而论,这里的物权关系,与平时所谓的“公共利益物权优于其他物权”的性质不一样的,应收账款质权法锁关系优于公共物权关系。
从以上推论上发现一个问题:类似于公路、桥梁、电网等高额投资,是政府委托公司化管理的,首先应当是在政府财政部门与下属公司之间设立一个“内部式应收账款质权”,其次是政府财政部门与债权人之间出质应收账款,质权人是债权人。
这么说来,政府财政部门身兼两职:对于下属公司(也是二级信托责任人)是质权人,对于商业银行之类的债权人又是出质人。
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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