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中的“当事人”,有的理解为“双方当事人”,而准确的理解应当为“三方当事人”,即除了出质人、质权人以外,还包括出质人的债务人。
如《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示范合同文本中,包括:(1)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上示范合同文本见于《百度文库》,相信是真实可靠的。
平时我们想象的是:应收账款质权人应当是银行、信用社之类的甲方,这里却是丙方;应收账款出质人应当是乙方,这里却是甲方;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当是丙方,这里却是乙方。一般人会认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不是质押合同当事人,并且与出质登记无关,这里看出了与合同、与登记都有关。
二、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指该质权设立时应有的先天性条件。质权主体与客体的适格问题,是首先应当衡量而不可回避的基础性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应当满足其应有的现实条件。否则,所设立的质权成为废质,则不起什么作用。
1.对于应收账款出质的初步认定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或未票据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化债权,即拟定集合的可实现的普通债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拟定集合的一类或者几类债务人,债务总额是可以预见性测定的金钱债务额度。包括短期性和长期性合约债权,或者是经营性、劳务性单位收费权。
应收账款包括:
(1)以货币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未来预期容易兑现的合约债权。如卖方出售货物后形成的对买方应还的价款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汽车、土地使用权后对承租人应还的价款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应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