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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0-2(第2节)

因设立质权而随意废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当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关系人之一,以参加质权合同关系、担保债权关系作保证,但主债务标的额度不能随意增加。

2.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担保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只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工具,而起指导或者决定性作用的最终归于金融政策物权法甚至于金融制度物权法。

确切地说,金融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金融政策物权法的效力,金融政策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这种物权关系应当理顺。

3、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令即部门法和专门法,法阶低于物权法。而该部门法是依照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制订的,且金融政策物权法的成分浓厚、专业性强,不能低估该法的法律作用。

二、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指法律规范的范围基于质权法锁关系约束力、信托关系可适性、物权关系平衡性而列出的相关的法律要件,对于质权的设立起关键性作用,可以直接判别质权成就的实际效力。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应当满足其应有的法律条件。否则,所设立的质权成为废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物权法规定的法律条件

物权法规定的法律条件,是以简略的方式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生效条件和行使条件两个基本点。

1.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条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古代人尚且知悉书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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