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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2-2(第4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质权与质物的法律规定。其中,绝大多数专业法的效力优于非专业法,并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优先于《物权法》。

二、基本要点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权利质权合同适用依据的范围

本章第一节第210条动产质权合同五项条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5条(列举法)、第7条至第8条(排除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列举法)、第8条(排除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列举法)、第10条(排除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第二,关于权利质权期间质权人义务适用依据的范围

1.不得设质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适用本法第209条之规定。

2.禁止流质,以及禁止流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适用本法第211条之规定。

3.质押财产权交付生效,适用本法第212条之规定。

4.质权人应当享受的孳息,适用本法第213条之规定。

5.质权人擅自处分所质押的权利或者所质押(留置)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14条之规定。

6.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或者保管财产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本法第215条之规定。

7.质权人负有不得擅自转质的信托责任,适用本法第217条之规定。

8.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权利质权行使与实现时适用依据的范围

1.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因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20条之规定。

2.质押财产权或者提存的质押财产的提存办法与清偿办法,适用本法第215条、第216条和第221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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