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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2-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2-2-1

最高额权利质权

【特别词汇】【最高额权利质权】

一、基本概念

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现有和将有的权利,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权利优先受偿。

最高额权利质权,由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应当作可适性、可行性研究并慎重行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适用关联法的规定;在关联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慎重地选择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加以补充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

倘若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同意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所遵从的自由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可以试行”,但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作可适性、可行性研究并慎重行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效力等级是:(1)与最高额动产质权并列,属于同一级别的担保物权;(2)法律效力与实际成果优于一般权利质权并优于一般动产质权;(3)占有控制力、法律效力与实际成果优于一般权利抵押权,甚至优于最高额抵押权;(4)特定占有控制力、法律效力低于留置权。

最高额权利质权,分为单项式、复合式、变相式、杂交式四种类型。

1、单项式

单项式,亦称单一式,是由一种权利质押构成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最高额权利质权之简单易行的类型,不附带其他权利或者其他财产担保,是清一色的嫡系权利质权。

单项式,指最高额权利质权由单一的权利质押,以现有和将有的单项权利,对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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