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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2-2-1(第3节)

财产抵押,以现有和将有的多项权利,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权利优先受偿。

二、适用依据

最高额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首先是法律上的适用依据,其次是事由上的适用依据。两种依据是充分而必要条件的依据,缺一不可。最高额权利质权是基于一般权利质权而升格设立的,其中一些本身没有条件升格的,硬性地在此基础上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没有意义,没或者少有有实际效力。

1、最高额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第一,嫡系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23条~229条关于权利质权的全部规定。

第二,并列系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29条关于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前提条件是,是在上述第一项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选择此项的办法,并且仍然需要作进一步的可适性论证。

第三,旁系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22条关于最高额动产质权的规定。

最高额动产质权与最高额权利质权,同属于质权项目,质权的设立、行使、保全、实现方式相同,只是因为质押对象略有不同而已。前提条件是:(1)是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选择此项的办法,并且仍然需要作进一步的可适性论证;(2)延伸至物权法第207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并延伸至物权法第170条~第206条的规定。

旁系最高额权利质权与最高额动产质权适用依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向下行,可以与全部的抵押权规定贯通,构成“中级担保物权+低级担保物权”的混合保全担保物权类型;

向上行,可以与全部的动产留置权规定贯通,构成“中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物权”的混合保全担保物权类型。

这样的串通性、联贯性、杂交性、保全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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