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升级式的担保物权。
关键在于,只要掌握基本要领,就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应当对于权利质权的性质特征了解后,然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应当有所了解。
确切地说,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远不止本条款所提示的那么简单。因为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本身是不完整的。
学习物权法一定要有基本功。对于一般或者特种票据类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各种质权有各种定义、性质、内容和特点,对它们了解以后,就能够娴熟地掌握一些分析判断办法,自觉地联系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涉及到金融类票据质权肯定还要了解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到有价证券类票据质权肯定还要了解国家的证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到知识产权类票据质权肯定还要了解国家的知识产权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应当既要懂得微观物权法的、还要懂得宏观物权法的对象与范围。
微观物权法一般是指本位的物权法,权利质权就是本位的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是基于微观物权法之上的更高境界的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尤其是权利质权关系法是最就近的法律工具,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好像是离题太远,实际上并不远。金融类、证券类、知识产权权利质权的政策物权法成分很浓厚,而且比担保物权法更加重要。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反政策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否则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三,一般方法问题。
至于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一般方法,就是由近及远、由浅入深、由直系到旁系、由旁系到远系;如果什么规定都没有,最后有可能采取习惯法、道德法的办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了。
实际上,有许多担保物权的兴起是从习惯法、道德法发展到成文法的。我国的最高额动产质权,就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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