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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3-2(第3节)

情势下民间试验成功的品种之一。

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就是一个扩大化的适用问题。对于这种问题还是要一分为二地分析研究。

权利质权说到底,就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法锁行为。从行为学或者法理行为学上分析一下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了解一些深层次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从而理顺错综复杂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合同关系。

按照本条款规定的要求,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以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动因

为什么要将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作为权利质权规定的适用依据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由其简略性决定的。

本节关于权利质权的条款与条文规定比较简略,从第223条至第238条等条款是单刀直入的,省略了权利质权概念性条款、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流质的禁止、质权人的义务、质权的实现方式和最高额质权等方面的规定。所有这些被省略掉的规定,被保留在动产质权里面,且质权性质很接近,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通用性,故能够将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作为权利质权规定的适用依据。

立法者省略条款和条文的主要意义,在于简明扼要、减少负重,并引导读者串读理解。

退一步讲,即使本节规定得很全面,也还是有必要引导读者串读的。因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原本是一家人,为了条分缕析、深入浅出才分为两家子的。

质权的设立,往往可以将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联合作业的。权利质权设立时,很自然想到动产质权的设立;反之,动产质权的设立,也很自然的想到权利质权的设立。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质权、可以转让的股权质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与动产质权有着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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