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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需要将留置前占有全部更新换代为留置后占有,或者是否需要将担保物权法、担保合同法、担保信托法、担保法锁法和担保对世法规范与调整来全部取代普通物权法、普通合同法、普通信托法、普通法锁法和普通对世法规范与调整,应当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当是依债权总额度来决定。理论上,留置权人是可以留置其所占有控制财产的全部,但完全清偿债权后肯定会要结算和“多退少补”的。至于“完全取代”的概率应当是不高的。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的留置物为留置财产,享有留置物的占有控制权以及特别处分权的权利人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依留置担保物权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享有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全部留置财产及其从物、孽息物。
二、留置权特性
1.留置权是法定的最高级担保物权。留置权对于标的物的特别占有控制权、特别处分权和独占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特别优先受偿权,均比抵押权、质权更加重要,更加显著。
2.留置权具有特殊的粘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的基本特征。留置权粘连于债权法锁,是清偿债权的一个担保工具,留置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离的法律关系。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留置权人可享有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代位权。
注意事项:某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将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也一样)的第一个特征说成立是“从属性”,并且解释说:“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其所谓“从属性”的定义是不准确的,解释语句是混乱的,谬种流传,必须纠正。
留置权的法锁关系是高级法锁关系,从锁定普通债权到锁定担保债权,从锁定动产到民事主体的“扣留”动产,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是平行、平级的,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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