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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4-2(第7节)

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具体内容参见《民事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是不受商业专业限制的用途广泛的一般留置权,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与一般的商人都比较适合这种留置权模式。正因为涉众者广泛和用途广泛,故严肃认真地对待民事留置权关系,精确地适度从严地设计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设立民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与利用民事留置权,在于准确无误地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增强债权人的权势,迫使债务人老实地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或者优先受偿、完全清偿。

2.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指特定的商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或者不对口的留置权。(具体内容参见《商事留置权》)

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特定情势下,债权人也可以适当地扩大所留置动产的范围或者所牵连的债权,并尽量减少对于债务人的妨害,也不得滥用“不对口的留置权”。

3.特殊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一般为特别留置权。按照法理学家梁慧星、陈华彬先生的观点,其可分为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具体内容参见《特殊留置权》)

(1)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

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亦称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指不动产的出租人就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对于承租人的物置于该不动产的,可以加以留置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的特点是:

其一,所担保的债权,只需因收益租赁合同债权而生,无需与承租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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