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锁关系直接升格为留置担保法锁关系。其特殊性在于不依收益租赁合同写明可留置的权利为必要条件,而以承租人欠债的事实要件为基准。
其二,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的物,且该物不以承租人为所有权人为必要条件。其特殊性在于不依收益租赁合同写明可留置的标的物为必要条件,而以承租人欠债的事实要件为基准。
其三,禁止扣押的物,一般不得为特殊留置权的标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公事主体的标的物要慎重考虑,机要文件标的物、太过于贵重的标的物、商品价值远远超过债权额度的标的物等应当禁止或者限制扣押。
其四,留置权的主体,须为不动产收益租赁权人,不动产借用租赁权人和动产收益或者借用出租人,不属于本特殊留置权之列。其特殊性在于不动产收益租赁权,只有这种出租人才产生债权并进一步产生特殊留置权。
其五,承租人取去或者取回所留置之标的物,须为收益租赁权人所知,且未提出异议时,收益租赁权人之留置权消灭,但法锁关系的解除应当于完全清偿债权时成立。
(2)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其符合条件有三:
一是留置权的主体,须为营业主人。包括两种人:一是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为目的的场所的主人;二是饮食店与浴堂的主人。其特殊性在于不依营业主人是否营业场所的所有权人为要件,不动产的承租营业人也可以,而以客人欠债的事实要件为基准。
二是所担保的债权须为就营业关系所产生。就食宿所产生的,如所欠住宿费;就饮食所产生的,如所欠酒饭餐饮费;就垫款所产生的,如所欠车费、电话费与洗衣费等。其特殊性在于不依营业关系是否有牌照为要件,没有牌照的营业场所也可以,而以客人欠债并容易逃债的事实要件为基准。
三是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主要指行李与其他物品,如照像机、手提电脑等。其特殊性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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