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客人所携带,而不论其有无所有权,均可留置。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成立留置权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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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
某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将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也一样)的第一个特征说成立是“从属性”,并且解释说:“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其所谓“从属性”的定义是不准确的,解释语句是混乱的,谬种流传,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