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享有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全部留置财产及其从物、孽息物。
2.分类
留置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最高级担保物权,但各国民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相当的少,一般未作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的分类。客观上,这三种留置权存在交集和很多共同之处,并且与动产质权有一些可相通的地方。为了法律条文上的简洁,避免与前面已有的动产质权方面重复,故列出留置权的条款相当的少。
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例形式,法律层面上未作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的分类,而在实际应用中和理论探讨上,确实存在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和不同应用范围的留置权。
简单地说,民事留置权是应用最为广泛、自由程度较大的一类留置权,广泛适用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自然人。
但是,与商事留置权相比之下,民事留置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规范、调整、保护、限制,都没有商事留置权那么严格,在一些小型化、无规则的民事留置权中甚至于保留了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的传统与“尾巴”。
譬如,原则上留置权的设立应当依书面合同行事,而农村中有些民事留置权根本不是这样的。如张三的一头牛跑到李四的地里啃吃和践踏很多庄稼。因为张三不在场,李四就扣留了他的牛,保留了证据,并据此要求张三赔偿损失。这种例子在农村是很多的。
李四与张三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根本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且完全是多此一举。根据成文法的要求,这种民事留置权是不规范的,但又是合理的,符合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传统的,村民群众和法官是支持的。
对照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事规则和公序良俗规则,对照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则,为了紧急避险和阻止张三的牛继续施害,李四未经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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