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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5-2(第3节)

合同而行使的民事留置权可以说是合法的。当然,有时候或许将这种民事留置权列为“特殊民事留置权”,这从理论上是为一说。不过,在广大农村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一般民事留置权”。

成文法中的各种担保物权,包括各种留置权,原本是源于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的,是对于那些带有规律性的留置权作出规范性、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的。但民事留置权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根本不可能、永远也不会搞“一刀切”。因此,理论上划分一下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对于实践上是有帮助作用的。

二、一般分析

1.基本概念

民事留置权,指一般民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的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条款的规定,应当是包括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在内了。明显的商事留置权,可以从本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规定中看到,所谓企业之间留置的就是商事留置权或者企业留置权的物权类型。

所谓民事留置权,有些方面与商事留置权并无很明显的区别。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形成的留置权,也有商事留置权或者企业留置权的物权类型。需要区别的是,以上那些领域的民事留置权一般是自然人的行为对象,法人单位的行为对象可以列为商事留置权范畴。

广义的民事留置权,应当包括商事留置权或者企业留置权的物权类型在内。但对于留置权的分类过于笼统,混淆不同性质内容的留置权,债权人滥用占有控制权与留置权就有可能产生差错,给予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中国法系基本上是民商合一体制,在民法上穿插一些商法的内容是很有必要和很正常的,尤其是在《物权法》中是如此。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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