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办法是为了节省立法资源,避免繁文缛节,认为民法与商法合并更好一些,更能让大家学法方便、触类旁通一些,并不反对人们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民法与商法的分类。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基本异同点在于:
(1)成立与行使的法律依据基本相同。
如本条款所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成立与行使的限制条件有所区别。
民事留置权的适格条件是,一般民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的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类留置权对于书面合同的签订,并没有很严格、很一致性的要求,当然有书面合同的更好一些。
然而,商事留置权的适格条件,在民事留置权的适格条件基础上得以扩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也包括在内了。此类留置权对于书面合同的签订,一般有严格、一致性的要求,特殊的商事留置权除外。
民事留置权是不受商业专业限制的用途广泛的一般留置权,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与一般的商人都比较适合这种留置权模式。正因为涉众者广泛和用途广泛,故严肃认真地对待民事留置权关系,精确地适度从严地设计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2.设立目的
设立民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与利用民事留置权,在于准确无误地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增强债权人的权势,迫使债务人老实地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或者优先受偿、完全清偿。
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的财产,会无限制地扩大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来说也会伤及无辜。显然是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也容易损害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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