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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5-2(第8节)

自由、更灵活。

商事留置权肯定是需要书面合同的,其书面合同一般是在加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商务合同等普通合同中加以载明,形成普通合同与留置权合同的一体化合同。倘若普通合同中没有留置权合同的内容,事后再签订专门的留置权合同是不容易的,一般是会遭到债务人的抵制与否决的。

商事留置权完全是“先奏后斩”,不能“先斩后奏”,是完全规范化、模式化的一类留置权。民事留置权,既可以“先奏后斩”、也可以“先斩后奏”,办法上是相对自由的,是非规范化、非模式化的一类留置权。

其实,民事留置权往往是传统的留置权,其留下了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一些非成文法的尾巴,留下了这样个别留置权的自由空间。其这些自由权、自由空间的存在,标志着在公示效力、执行效力方面,仍然比商事留置权略逊一筹。

以上第1、第3项不是民事留置权的专有特征,其他留置权也有这样的特性,同样是一般特征。第2、第4项才是民事留置权的专有特征,体现了民事留置权的个性特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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