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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6-2(第3节)

括在内,意味着给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等非成文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与传统的相对自由式民事留置权相比,商事留置权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严谨化要求进一步提升,有物权与无物权的界限更加明确,更能体现当代留置权的一般规律性,立法质量比瑞士、日本的更好。

中国《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是在《担保法?留置权》基础上加以改进的新型留置权,主要内容仍然是“商事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将(商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物权法》第230条未作限制,那么可以认为留置权不受债权种类的限制。既可基于合同之债,也可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抑或侵权之债。

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占有不动产或者知识产权者则无效;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留置权也是商事留置权的一个品种,或者称之为“另类商事留置权”。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动产,并不必然成立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从这一点上说,动产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之处,加强优先清偿债权与非加强优先清偿债权的法律效力是有很有差别的。

二、一般分析

1.基本理念

商事留置权,指特定的商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或者不对口的留置权。

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特定情势下,债权人也可以适当地扩大所留置动产的范围或者所牵连的债权,并尽量地减少对于债务人的妨害,也不得滥用“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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