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的留置权”。
成立商事留置权,理应首选“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的办法。因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全社会的共识与行动要领,也是最好的商事留置权模式,可以据此减少对于债务人的妨害。
实际上,这第一类商事留置权完全取材于民事留置权,为广大的法理学家所推崇,代表了商事留置权的主流意识与实践经验,应当在工商界大力推广。
中国物权法本来是民商合一的体裁。况且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广义的民事自然也就包括了商事在内。如长途运输合同债权人成立“民事留置权”,就没有注明运输人是自然人还是物流企业的运输人,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的第二个选择模式,就是“不对口的留置权”,就是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一切工作的中心是围绕着清偿债权服务的,无论所留置的物是否与债权有无牵连关系,只要有可能就可以视之为可留置占有之物,甚至于可以列出代理留置物、代理还债人等牵连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商事留置权的需要。
其物权化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交易迅捷与交易安全,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必须限于商人,限于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
2.主要特征
商事留置权,除了粘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和高级性、反定限性等一般特征以外,其自身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可以享有特别的或者两栖的代位权。一些特别的商事留置权,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留置债务人其他的物甚至于留置其他债务人的金钱,显得很另类。
两栖,指物上代位权、金钱债上代位权。一般的代位权只是物上代位权,至于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是物上代位权的附产品。
一般的代位权是在特定情势或者应急情势下行使的,如物权法第174条所示: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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