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来完全没有后顾之忧。
专家介绍的两种特殊留置权,是发生概率并不高的特殊留置权。其中,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应当是民事留置权,却不排除民事活动中的商事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是否法人组织或者持有营业执照应当没有严格规定。特定营业场所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应当是商事留置权,这种商事留置权也有民事的成分,对于留置权人是否法人组织或者持有营业执照应当有相应的规定,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大、客人较多的食宿场所主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可以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将其拍卖、变卖从而获得价款,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然而,某些特殊留置权不一定要与书面合同挂钩,有文字证据或者事实证据也可变相地成立留置权。譬如,客人到宾馆酒楼吃饭喝酒,不可能是先签订合同然后再吃饭喝酒。由此债务产生的特殊留置权,应当适用于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
物权法、担保法主要集中于正规化、规范化方面的留置权,对于某些特殊留置权则不作具体规定。倘若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留置权作具体规定,正规的与不正规的、规范的与规范的混合在一起,条文内容混乱不堪,定然会影响到留置权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留置权实践中,对适用于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只能作“合理性”推定,无法采取“合法性”推定,但不能任意扩大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范围。
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是最高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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