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具有特强的占有控制能力,就变现的价款独占受偿、完全受偿等特别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故这种高端的担保物权主要由高级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全部留置财产及其从物、孽息物。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应当优于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控制和特别处分权,即使是留置期间届满也可以不返还留置财产,并依法享有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特别权利。
2.分类
物权哲学上和哲学物权上,一分为二地分析留置权,肯定存在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尽管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两种留置权却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
简单地说,大众化、常规化和一般规则的民留置权或商事留置权,就是一般留置权;非大众化、非常规化和特殊规则的民留置权或商事留置权,就是特殊留置权。
根据通说,特殊留置权主要分为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和陈华彬先生合著的《物权法》第四版第380页~381页专门介绍了这两种“特殊留置权”,分别命名为“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的留置权”。他们的立论参考了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46条、第447条的相关规定。
其实,特殊留置权还有很多种类。现试举几例。
第一种,企业留置权。这是一种规模特大、扩大化的、适应能力最强的一类留置权。留置权的一般规则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留置权的特殊规则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只需与债权属于同一牵连关系即经常性的业务关联关系即可。如加工承揽人是加工他人的产品,留置权人同样可以留置债务人之加工承揽人的产品或者原材料、半成品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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