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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9-2(第7节)

动产质权自动升级到留置权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自动升级,二是被动升级,总体上对于不签订合同大于签订合同的几率。关于抵押权上升到留置权时,才一定要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就。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设立,或者在许多时候不以签订合同为要件,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3。特殊留置权可以从习惯法中发展而成立

特殊留置权,亦称特别留置权、物权编以外的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的行使,不必照本宣科似的设立与实行,更多的成分是习惯法、自然法,许多是公序民俗性质的范畴。但主要的法律要件是一致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或独自受偿。

特殊留置权基本上集中两个对象:一是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另一个是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1.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基础条件

一是因租赁合同和债务而产生。所担保的债权,只需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立即成立,不必履行其他手续,债务人也无辩护权。

二是不以先前占有标的物为必要。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物,且该物不以由出租人占有中为必要。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留置或反复留置该财产。这种支流的留置权,与主流留置权的办法是不一样的。主流留置权,即本法规定的留置权,是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必要,且留置权一般不允许在同一物上反复留置。

三是留置权主体要适格。留置权的主体,须为不动产出租人,若为动产出租人,则无此留置权。

四是留置权客体有禁止范围。法律法规禁止扣押的物品、重要文件物品等,不能作为特殊留置权的标的物留置。

五是留置权的中止。如承租人取回留置物,并为出租人所知晓,且留置权人不提出异议时,留置权中止。

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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