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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9-2(第8节)

可替换担保。承租人提出与各个留置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原物留置权被新物所替换。

2.营业主人留置权基础条件

一是留置权主体要适格。留置权主体,须为服务业营业主人。包括住宿、饮食或垫款所产生的债权的主人。

二是债权与法锁关系要对应。所担保的债权须为营业关系所产生。

三是留置权客体要适格。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而不论物品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债务人。

四是留置权客体有禁止范围。法律法规禁止扣押的物品、重要文件物品等,不能作为特殊留置权的标的物留置。

五是可替换担保。承租人提出与各个留置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原物留置权被新物所替换。

六是实现留置权有一定难点。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照像机、手提电脑,用于抵偿债权比较容易些;如留置债务人的行李或者不抵价值的物品,实现留置权时困难一些。行李是扣押物,但不一定是用于清偿债务的物品,债权人用客人行李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来清偿债务是罕见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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