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
动产质权人只能占有控制与债务有关和与债务人有关的动产,与债务无关和与债务人无关的动产却不能占有控制。并且,全部的动产质权必须依质权合同而成立,否则是无效的。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
留置权本身是很特别的一类高端担保物权,其特殊的民事、商事、企业留置权也很多。
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特别留置权,只须与租赁合同而成立特别占有权,无须与承租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
特定场所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就食宿等营业关系所生的特别占有权,亦无须与债务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留置权无论法人、自然人的,无论签订过留置权书面合同的,同样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其特别占有权更大、更灵活、更广泛。留置权人所占有控制的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企业的任意一种,亦无须与债务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
二、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应当是最高级、最优等的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其他担保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1、两种内部关系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基于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而有所作为的特别留置权。两者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是同一性关系。
因果关系:因为其具有特别占有权,就可以紧接着行使特别控制权。这是一般的因果关系。另外还有相互作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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