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怎么个编排法,所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全部是债物权,即由债的法锁关系产生的债权兼担保物权。这么说来,留置权应当是“合二而一”,而不应当是“一分为二”。留置权本身是先有债权后有物权的,没有债权就不能成立物权,没有特种物权就不能成立留置权。
担保法是将留置权作为担保债权的财产法来编排的,《物权法》是将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物权法来编排的,怎么个编排法也不过分,谁也不能说这样或那样编排是不对的。国际上,除了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以外,还有商法意义上的留置权,而中国的编排是民商合一的。
2.留置权为债务不履行之事后的担保债物权
留置权的要件之一,是留置权为于债权未清偿之前并处于关键时刻,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关键时刻,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已经发生,迫使债权人以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敦促其尽快履行债务的权利。
事后诸葛亮比事前诸葛亮的抵押权、动产质权更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占有留置财产的法律效力更高,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均处于紧张状态,留置期间相对很短,留置权人的特别处分权也更加突出。
3.留置权为一定法锁牵连条件下的担保债物权
留置权的要件之二,是留置权设立的时机要成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随便设立留置权的。只有在时机成熟、条件许可时时才能设立留置权。
留置权法锁关系的成熟,主要有:(1)债权须已届清偿期,处于关键时刻;(2)债权的发生须与该动产是否利用牵连关系要看具体情况而定;(3)该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4)留置权的设立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乡规民约。
债权的发生须与该动产是否利用牵连关系,民事留置权是要求对口的,商事留置权可以对口、也可以不对口。但是,任何留置权应当与留置债权法锁牵连。留置权为一定法锁牵连,即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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