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这种法锁相当于末端的或者极限式的法锁,如果此时债权人不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容易逃债,债权人容易遭受损失。为了自救、保险和保全财产起见,债权人依此法锁设立留置权以自保。
4.留置权为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生效的担保债物权
留置权的要件之三,在留置权信托关系中,债权人须占有留置财产,为留置权成立与存续的要件。此留置动产,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也包括其他人有牵连的动产。由债务人的动产成立的留置权,是直接留置权;由其他人有牵连的动产成立的留置权,是间接留置权。
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一般是应当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才为有效。然而,在特定情势下,不以占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为必要,而以财产与事由的关联性为必要。如不动产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不履行债务的事由发生,并且承租人自己的和他人的财产置于出租屋内,出租人有权一并扣押、留置两种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营业主人留置权等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都会发生这种特殊事由。
5.特殊留置权为债权人的特殊担保债物权
特殊留置权,一般为特特别留置权中应用比较广泛。如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其符合条件有三:
一是留置权的主体,须为营业主人,包括两种人:一是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为目的的场所的主人;二是饮食店与浴堂的主人。
二是所担保的债权须为就营业关系所产生。就食宿所产生的,如所欠住宿费;就饮食所产生的,如所欠酒饭餐饮费;就垫款所产生的,如所欠车费、电话费与洗衣费等。
三是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主要指行李与其他物品,如照像机、手提电脑等。只要是客人所携带,而不论其有无所有权,均可留置。
法学家指出,营业主人的留置权,较一般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为宽。表现在:一是债权的发生虽与营业有关,但无须与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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