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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2-2(第7节)

伴随性、同一性、并联性,说明了留置权是主动的和积极的,担保债权是被动的和非积极的,不能将这种现象理解为“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

教科书和通说上,指“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很不合理。

其一,物权法理学一个普遍真理之一,是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所有的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均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有许多物权保护请求权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这么说来,物权有主的成分,债权有从的成分;担保物权有主的成分,担保债权有从的成分。

一般而论,债权不通过物权就不能发挥作用。普通债权关系中,需要利用普通物权、经过金钱所有权、实物所有权的交付或者有价证券交付才能发挥作用。担保债权关系中,需要利用担保物权、经过金钱所有权的交付或者有价证券交付才能发挥作用。

留置权关系中包含了担保债权关系,担保债权关系中伴随着留置权关系,形成了一个事物的两个基本点,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扁平化,看不出它们谁是主、谁是从。

理论上,物权有主的成分,债权有从的成分;担保物权有主的成分,担保债权有从的成分。而本质上,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并联的、同一的、伴随的即粘连的关系。

其二,留置权本身有物权价值与物权指标,留置权参照担保债权额度而成立、行使、实现直至消灭,并不等于“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留置权不仅仅参照了担保债权额度,还参照了留置财产的价值。

如果“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的逻辑能够成立,同样地,“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财产及其价值”的逻辑也能够成立。由“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财产及其价值”进一步推论,就是“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债务人”。这显然是荒唐的逻辑,与事实也不符合。本来,留置权人可以占有控制担保财产以及债务人,最后倒过来是担保财产及其价值占有控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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