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以及债务人控制债权人!
其三,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粘连性(派生性),包括伴随性、同一性、并联性,而“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是个伪命题。
留置权虽然需要参考担保债权以及原普通债权的额度,也可以依据其现存的额度涨落或者长消,但留置权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其使命是将留置财产变现后的价款清偿债权。然而在留置权的压力下,还可以迫使债务人以他的金钱或者其他方式清偿债权。
实际上,担保债权不能指挥留置权,而留置权可以指挥债务人。留置权与担保债权是个并联的或者联合的、并行的、并立的共同体,留置权人与担保债权人是同一人。好比人的左脑不能指挥右脑,右脑也不能指挥左脑,也分不出左脑与右脑的什么“主从关系”,只能是相互伴随、相互并联、相互粘连,发挥同一目的性的作用。
关于专家学者奢谈的“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等理论,笔者不打算逐字逐句的批驳。因为这太费事了,可能要写十万字才能分析透彻。
相关名词详见《留置权从属主债权质疑》,约8000字。
三、留置权物权关系与法定性质疑
1、定义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派生性原理告诉我们:留置权粘连了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以及担保债权,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派生出了留置权和担保债权。留置权本身是一种很特殊的高端担保物权,因此往往采取“应保尽保”的物权化方针。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派生性,可以派生出多种不同形态的留置权,有些是法定的,有些不一定是法定的。总体上,留置权的法定性水平,不如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留置权物权关系,是高端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法律赋予留置权以最大的占有控制权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甚至特别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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